依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7号)、《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(黑政办发〔2014〕9号,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等规定,能够提交提合法使用证明的住宅原则上可以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申请登记注册,但不得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》等依法作出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。
依据《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关于“各市(地)、县(市)人民政府(行署)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,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”的规定,如您所在城市出台了关于住宅改为商业用房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具体的实施办法,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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